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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年9月1日,温绍国驾驶贵EAU893号小型轿车由郑屯方向经东峰林大道往顶效方向行驶,11时23分行驶至义龙交警大队执勤卡点时,因温绍国未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我队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扣留温绍国(居民身份证号:522328197904082837,现住贵州省安龙县洒雨镇纳汪村孔省组)驾驶的贵EAU893号小型轿车,并当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5223983950022967)交付温绍国,温绍国至今未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按照(公安部第125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我大队特予以公告,请当事人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携带本人驾驶证或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单原件前往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罚,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我大队接受处罚,我大队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
(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