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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 州 省 政 府 性 基 金 目 录 清 单-义龙新区

    信息发布者:y35860937
    2018-10-31 17:18:34   转载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39号,黔财非税〔2010〕21号,黔财非税〔2017〕37号 2.25厘/千瓦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 黔府发〔2011〕30号 在相关税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不对社会征收。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54号 (一)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以及金阳新区城市规划区和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贵阳市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执行本条第(三)项确定的征收标准。
    (二)在贵阳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三)在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四)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贵安新区直管区按照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贵安新区非直管区按所属行政区划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45号,黔财非税〔2014〕8号 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3%征收。
     
    缴入地方国库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45号,黔财非税〔2014〕8号 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2%征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 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财教[2016]4号,黔财非税〔2016〕3号 电影票房收入的5%。
    缴入中央国库 旅办发[1991]124号,财行[200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123号,财税[2015]135号 20元/人次
    缴入中央国库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综[2007]26号,财企[2011]303号,财企[2012]315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财税[2015]80号,财综[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51号,黔财非税〔2017〕37号,黔发改价格[2017]1113号 居民生活用电4.2厘/千瓦时;其他各类用电4.7厘/千瓦时。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40号,财综[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18号,黔财企〔2008〕85号,黔财企〔2012〕16号 8厘/千瓦时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黔财非税〔2016〕57号,黔财非税〔2017〕9号 未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应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16]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按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宜林地等不同类别分别收取10元、6元、3元每平方米,对公益林林地、城市规划区林地、经营性建设项目等按相应倍数征收标准征收。
    缴入中央国库 《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财税[2016]4号,财办税[2015]4号 1.9分/千瓦时
    缴入中央国库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号,财综[2013]32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综[2014]45号、财税[2015]81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 根据电器电子产品不同种类,收费区间在7-13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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